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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因“生理需要”受伤是否为工伤
在工伤保险中,“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是指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职工系因从事本职工作而受伤。而工作原因又包括直接工作原因和间接工作原因。其中直接工作原因比较好理解,主要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遭受的事故伤害;间接工作原因一般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为临时解决或满足合理必须的基本生理需要而必须从事的事项时(如喝水、用餐、上厕所、工间休息等),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伤害。很多人对这个“基本生理需要”不了解,也不理解,认为这是“个人私事”,不能算工伤。在此,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工伤认定中的另类热词——生理需要。
生理需要是劳动权的一部分,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生存权是人权的基本方面之一,劳动者在其劳动过程中满足其合理的、必要的生理需求的行为,是劳动权的一部分,应当受到保护。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包括直接工作原因和间接工作原因。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为解决或满足必须解决的基本生理需要而必须从事的事项,如工作期间上厕所、打水、吃饭、休息、通风等,是劳动者能够维持生理机能正常运转、维护正常工作状态所必须的条件,构成工伤认定中的“间接工作原因”,在此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反过来讲,如果满足不了这些生理需求,劳动者就无法继续工作,或者无法顺利地工作。因此,生理需求是劳动者的客观需求,也就是“刚性需求”,法律也不能剥夺。
该指导案例“裁判摘要”指出:“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是劳动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上厕所’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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