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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视频监控功能:单台监控单元应能够在保证视频检测分析区域对像素点要求的同时实现对整个道路断面的监控视场全覆盖。电子警察系统具备卡口功能、即对过往车辆照片进行统一采集,实现卡口功能,监测过往的所有车辆。照片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
电子警察系统同时具有交通流量检测功能,要求可同时覆盖全部车道,能够对交通流、车辆排队长度、交通违法事件等进行监测,并提供可供信号系统识别使用的数据。检测器设备应通过相关部门的检测,并满足相关部门提出的其它要求。
2、视频录像功能:监控单元在进行机动车抓拍的同时能够提供一路全实时的高清视频流,要求视频录像本地存储至少45天,预留监控中心实时调看前端监控单元的高清视频图像的能力。同时在网络具备的条件下,可传输至监控中心,并能进行录像存储。
3、图像防篡改功能:系统记录的原始图像信息应具备防篡改功能,避免在传输、存储、处理等过程中被人为篡改。
4、网络远程维护功能:监控前端预留了时间校正接口、参数设置接口、运行情况的诊断接口和恢复接口,可对前端设备进行设置、调试及维护。管理员可以实时查看前端设备的运行状态。可通过网络实现远程维护、远程设置和远程升级等功能。
5、闯红灯违法行为捕获功能:对闯红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抓拍,采用红灯信号检测器识别信号灯相位。满足《GA/T832-2014、GA/T995-2012、GA/T496-2014闯红灯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闯红灯捕获率≥90%,闯红灯记录有效率≥80%。车辆图片信息采用JPEG 编码格式,符合ISO/IEC1544∶2000 要求,压缩因子不高于70,符合《GB/T28181-2011》标准要求,本地设备产生的所有违法图片存储至少30天。出具设备检测CNAS。
6、通行车辆捕获功能:捕获以任意驾车方式穿过路口各方向的车辆,包括正常行驶、压线行驶、逆行、超速行驶等。在5km/h-180km/h车速范围内。
7、其它交通违法行为捕获功能:除对闯红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抓拍以外,系统能捕获以下类型的交通违法行为:不按导向车道行驶;路口逆行单行线逆行;实线变道、穿越双黄线;机动车占用非机动车道、违反规定占用专用车道等。
8、信息叠加功能:系统抓拍的照片上应叠加时间、地点、方向、车牌号码、车牌颜色等信息。高清摄像机应具有成像反馈控制技术,确保在强顺光、强逆光等光照条件下依然能清晰成像、显示设备编号等信息。
9、号牌自动识别功能:具备号牌自动识别功能,包括号牌号码、号牌颜色。号牌识别范围至少应包括民用车牌、警用车牌、军用车牌、武牌、新能源车牌等。
10、前端数据缓存功能:电警控制主机与中心系统的通信链路工作正常时,记录信息应经电警控制主机上传中心系统;当通信链路发生故障时,记录信息缓存在电警控制主机硬盘内,当通信链路恢复正常后,缓存在硬盘的记录信息应自动补录到中心系统。
11、自动校时功能:高清摄像机和电警前端控制主机均具备自动校时功能。24小时内计时误差不超过1秒。
12、智能补光功能:系统前端设备应根据光线的变化或时间的控制自动改变摄像设备的工作参数,自动打开或关闭补光设备,确保记录图片的清晰。补光灯应具备LED频闪,不可见光或低照度爆闪功能,与高清摄像机采集频率完全匹配,在达到**补光效果的同时降低灯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不会对驾驶人造成直接强光刺激,降低光污染、符合GA/T1202-2014交通技术监控成像补光装置通用技术条件标准。
13、车型判别功能:系统应采用车牌颜色和视频检测技术结合的方法对车辆类型进行判别。
项目建设完成后,在项目验收前,全部设备应出具检测报告。
可提供一体式信号灯、可移动式信号灯、人行一体信号灯、道路监控摄像等。承接全北京及周边天津河北道路标志标线护栏信号灯监控等智能交通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