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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适用于本省省行政辖区内河(不含长江)通航水域的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船闸(交通运输部门管理)等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的建设,以及辖区船舶污染物多功能流动接收船的建设。
船舶污染物包括船舶产生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
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二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0号)
2.《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
3.《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
5.《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环水体[2016]179号)
6.《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