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
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指南 一、报检要求 (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须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 (二)外贸合同(确认书或函电)或信用证(复印件); (三)申报食品的装箱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 (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厂检单(原件); (五)生产过程中需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在所在辖区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出口食品使用的添加剂; (六)为控制疫病、疫情或执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可临时要求报检人在申报出口食品时提供其他材料:进口国(地区)卫生标准、有关国际标准、企业标准、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相关文件等; (七)外埠食品生产企业的出口 按照产地检验原则,出口食品应在生产加工地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手续。需经北京口岸出境的食品,发货人须持有生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处境货物换证凭单》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查验,经查验合格的,由北京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换发《处境货物通关单》放行。 二、检验检疫要求 (一)货证相符。 (二)不得改换已检验检疫合格的货物。 (三)检验检疫机构依据以下规定内容实施检验检疫: 1.与输入国或地区政府签定的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3.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有关条款。 (四)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2007年第85号)及《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操作规范》的有关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对所有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 三、结果评定及出证 (一)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二)经检验检疫查验判定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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