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使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统的设计、安装及验收、维护。
1.0.3 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统由虹吸式雨水斗、管材(连接管、悬吊管、立管、排出管)、管件、固定件组成。各组件的质量应符合各自产品标准的要求。
1.0.4 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必须按设计文件和施工图施工,变更设计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1.0.5 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统的设计、安装及验收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虹吸式屋面雨水水系统 siphonic drainage systems of roof
按虹吸满管压力流原理设计、管道内雨水的流速、压a力等可有效控制和平衡的屋面雨水排水系统。一般由虹吸式雨水斗、管材(连接管、悬吊管、立管、排出管)、管件、固定件组成。
2.0.2 虹吸满管压力流 full-bore flow
水充满管道(可有适量掺气)、水流运动可用不可压缩流体的伯努利(Bernoulli)方程描述、管道中有明显负压的一种流态。
2.0.3 虹吸式雨水斗 siphonic roof outlet
用于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统的雨水斗。它具有气水分离、防涡流等功能。其斗前水深可有效控制,当斗前水位稳定达到设计水深时,系统内形成虹吸满管压力流。
2.0.4 连接管 spigot pipe
虹吸式雨水斗至悬吊管间的连接短管(又称尾管)。通过改变连接管的管径、长度,可调节雨水斗的进水量和系统的阻力。
2.0.5 悬吊管 hanged pipe
悬吊在屋架、楼板和梁下或架空在柱上的雨水横管。
2.0.6 溢流口 overflow
当降雨量超过系统设计排水能力时,用来溢水的孔口或装置。
2.0.7 溢流系统 overflow systems
排除超过设计重现期雨量的雨水系统。溢流系统可以是重力系统或虹吸系统。溢流系统不得与其他系统合用。
2.0.8 固定件 fastening system
用于固定水平管和立管的装置。固定件具有吸收管道振动、限制管道因热胀冷缩导致的位移、避免管道因悬挂受力而变形,以及不影响管道水平受力等作用。
2.0.9 过渡段 transition section
水流流态由虹吸满管压力流向重力流过渡的管段。过渡段设置在系统的排出管上,为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统水力计算的终点。在过渡段通常将系统的管径放大。
3、系统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系统设计时采用的设计降雨历时、设计降雨强度、屋面汇水面积、设计雨水流量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3.1.2
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统采用的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程度、汇水区域性质、气象特征等因素确定。对一般建筑物屋面,其设计重现期不宜小于2~5年;对重要的公共建筑物屋面、生产工艺不允许渗漏的工业厂房屋面,其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建筑的重要性和溢流造成的危害程度确定,不宜小于10年。
注:大型屋面的设计重现期宜取上限值。
3.1.3 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统的雨水斗应采用经检测合格的虹吸式雨水斗。
3.1.4 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统的计算参数应与所采用系统组件的参数相一致。
3.1.5 对汇水面积大于5000m2的大型屋面,宜设置不少于2组独立的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统。
3.1.6
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应设溢流口或溢流系统。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和溢流口或溢流系统的总排水能力,不宜小于设计重现期为50年、降雨历时5min时的设计雨水流量。
3.1.7 不同高度的屋面、不同结构形式的屋面汇集的雨水,宜采用独立的系统单独排出。
注:当受条件限制必须合用一套系统时,应经计算确保每个雨水斗均同时保持虹吸满管压力流流态。
3.1.8 当其他屋面雨水排水系统的管道接入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统时,应有确保虹吸系统发挥正常功能的措施。
3.1.9 与排出管连接的雨水检查井应能承受水流的冲力,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消能井,并宜有排气措施。
3.2 管道布置和敷设
3.2.1 悬吊管可无坡度敷设,但不得倒坡。
3.2.2 管道不宜敷设在建筑的承重结构内。因条件限制管道必须敷设在建筑的承重结构内时,应采取措施避免对建筑的承重结构产生影响。
3.2.3 管道不宜穿越建筑的沉降缝或伸缩缝。当受条件限制必须穿越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3.2.4 管道不宜穿越对安静有较高要求的房间。当受条件限制必须穿越时,应采取隔声措施。
3.2.5 当管道表面可能结露时,应采取防结露措施。
3.2.6 当管道采用HDPE等塑料材质时,应符合国家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
3.2.7 过渡段的设置位置应通过计算确定,宜设置在排出管上,并应充分利用系统的动能。
3.2.8 过渡段下游管道应按重力流雨水系统设计,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
3.2.9 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统的最小管径不应小于DN40。
3.2.10 溢流口或溢流系统应设置在流流时雨水能通畅流达的场所。
3.2.11 溢流口或溢流装置的设置高度应根据建筑屋面允许的最高溢流水位等因素确定。最高溢流水位应低于建筑屋面允许的最大积水水深。
4 系统组件
4.1 虹吸式雨水斗设置
4.1.1 虹吸式雨水斗应由防叶罩、防涡流装置、斗体等主要部件组成。
4.1.2 虹吸式雨水斗最大斗前水深应通过计算排水量和排水管管径进行控制。最大斗前水深不宜大于本规程附录B表B的规定值。
4.1.3
虹吸式雨水斗应设置在每个汇水区域屋面或天沟的最低点,每个汇水区域的雨水斗数量不宜少于2个。2个雨水斗之间的间距不宜大于20m。设置在裙房屋面上的虹吸式雨水斗距裙房与塔楼交界处的距离不应小于1m,且不应大于10m。
4.1.4 虹吸式雨水斗斗体材质可采用铸铁、铝合金、不锈钢、高密度聚乙烯(HDPE)和聚丙烯(PP)等。
4.1.5 虹吸式雨水斗与屋面或天沟和管路系统应可靠连接。
4.1.6
设置在屋面上的虹吸式雨水斗,其接触片的材质应与屋面防水材料相适应。设置在天沟内的虹吸式雨水斗可采用带连接片的形式,连接片的材质应根据天沟的材质确定。
4.1.7 虹吸式雨水斗防叶罩格栅间隙的形状可采用孔状或细槽状。孔状间隙口的直径不宜小于6mm,且不宜大于15mm。
4.1.8 虹吸式雨水斗宜对雨水立管做对称布置。
4.1.9 当连接有多个虹吸式雨水斗时,虹吸式雨水斗的排水连接管应接在悬吊管上,不得直接在雨水立管的顶部。
4.1.10 天沟的起点深度应根据屋面的汇水面积、坡度和虹吸式雨水斗的斗前水深确定,天沟坡度不宜小于0.003。
4.1.11 天沟的过水断面应根据汇水面积的设计流量计算确定。天沟的宽度应保证雨水斗周边均匀进水。
4.2 管材和管件
4.2.1
用于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统的管道,应采用铁管、钢管(镀锌钢管、涂塑钢管)、不锈钢管和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等材料。用于同一系统的管材和管件以及与虹吸式雨水斗的连接管,宜采用相同的材质。
4.2.2 管材的选择应根据不同建筑的特点和要求,综合考虑系统的工作压力、防火、降噪、安装方便、经济性等因素。
4.2.3 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统采用的铸铁管管材、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排水用柔性接口铸铁管及管件》GB/T
12772、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排水用卡箍式铸铁管及管件》CJ/T 177、《建筑排水用柔性接口承插式铸铁管及管件》CJ/T
178等的规定;涂塑钢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1的规定;高密度聚乙烯(HDPE)排水管应符合现行国际标准《建筑内污废水排放(低温和高温)用塑料管系统-聚乙烯(PE)》ISO 8700的规定。
4.2.4 铸铁管管材、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材质应为铸铁。组织应致密,化学元素含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2 管材与管件之间的连接宜采用卡箍式,卡箍宜采用不锈钢卡箍件,且内衬橡胶密封圈。
4.2.5 不锈钢管和钢管(镀锌钢管、涂塑钢管)的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锈钢管和钢管(镀锌钢管、涂塑钢管)的管材、管件质量和尺寸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2 管材与管件之间的连接可采用焊接式、法兰式或沟槽式。焊接、法兰连接应二次镀锌。
4.2.6 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的管材、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材和管件应采用不低于PE80等级的高密度聚乙烯(HDPE)原材料制造;
2 管材的纵向回缩率不应大于3%;
3
管材和管件的内外表面应光滑平整,壁厚应均匀、无划痕,外壁颜色应为黑色,且最有抗紫外线的能力。管材外壁应标注供应厂名称、产品型号、尺寸、生产日期、原材料型号、产品标准等;
4 管材端品必须平整,且端面应垂直于管材的轴线;
5 管材和管件之间的连接应采用热熔对焊连接或电熔连接,管道与雨水斗的连接应采用电熔连接。
4.2.7 用于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统的管材除承受正压外,还应能承受负压。管材供应厂应提供管材耐正压和负压的检测报告,并进行评价。
4.3 固定件
4.3.1
管道安装时应设置固定件。固定件必须能承受满流管道的重量和高速水流所产生的作用力。对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道系统,固定件还应能承受管道热胀冷缩时产生的轴向应力。
4.3.2 固定件应根据各管件按不同管径和要求设置,位置应准确,埋设应平整,与管道接触应紧密,且不得损伤管道表面。
4.3.3 对采用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道的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统中的固定件,应采用与系统管材配套的专用管道固定系统。
4.3.4 金属固定件的里层和外层均应做防腐处理,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