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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机废气治理设施存在的vocs整改要求
    发布者:99kuangan  发布时间:2024-03-26 14:38:44  访问次数:84

      企业在治理vocs时,由于治理设施存在各种原因,导致会有vocs的排放污染,有机废气治理设施存在的VOCs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治理设施设计不规范、与生产系统不匹配,治理技术不当等可能无法有效地降低有机废气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浓度,导致排放浓度超过排放标准要求。

      ②治理设施建设质量良莠不齐,治理效果不理想,不能有效地去除有机废气中的VOCs,导致排放仍然含有大量的VOCs。

      ③治理设施运行不规范,定期维护不到位,导致无法正常运行或处理效果下降,增加VOCs的排放风险。



      针对上述vocs治理设施存在的问题,企业整改要求如下:

      1、优化治理工艺和措施

      依据排放废气特征、VOCs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等,优化有机废气治理的工艺和治理技术,提升VOCs的去除效率。

      ①对治理难度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的,宜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除恶臭异味治理外,一般不使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

      ②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的企业,根据废气排放特征,选择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活性炭,并足额充填、及时更换;采用颗粒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时,其碘值不宜低于800mg/g;采用蜂窝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时,其碘值不宜低于650mg/g;采用活性炭纤维作为吸附剂时,其比表面积不低于1100m2/g(BET法);活性炭、活性炭纤维产品销售时应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材料。

      ③采用催化燃烧工艺的企业应使用合格的催化剂并足额添加,催化剂床层的设计空速宜低40000h-1。

      ④采用非连续吸脱附治理工艺的,应按设计要求及时解吸吸附的VOCs,解吸气体应保证采用高效处理工艺处理后达标排放。

      ⑤蓄热式燃烧装置(RTO)燃烧温度一般不低于760℃,催化燃烧装置(CO)燃烧温度一般不低于300℃,相关温度参数应自动记录存储。


      2、增强vocs治理设施的监测和控制

      加强对有机废气治理设施的监测和控制,及时发现和排查存在的问题,确保设施正常运行。使用先进的监测仪器和技术手段,准确测量和掌握VOCs的排放情况

      3、加强运行维护管理

      做到治理设施较生产设备“先启后停”,在治理设施达到正常运行条件后方可启动生产设备,在生产设备停止、残留VOCs废气收集处理完毕后,方可停运治理设施;及时清理、更换治理设施耗材;做好生产设备和治理设施启停机时间、检维修情况、治理设施耗材维护更换、处置情况等台账记录;对于VOCs治理设施产生的有机溶剂等应及时清运,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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